楊欣華
- 楊欣華 男 1928年出生 廣東 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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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欣華(1928-),廣東梅縣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員崠國民學校教員,其在湖南長沙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後在長沙應募新兵隨軍來臺。1961年7月4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7月3日刑期結束,7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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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員崠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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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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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