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尚堅

楊尚堅(1922-2000),浙江諸暨人。 依(49)警審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民營報聯合辦事處總務組長,1950年其接受福建省水上公安局社會科負責人所交付之搜集刺探軍事情報任務,潛抵白肯島,混入東海部隊等情。1959年10月28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6年10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予以補償。然因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8月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之自白,無其他佐證,且其提供匪方資料是否屬實,原審未予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民營報聯合辦事處總務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