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宗介

楊宗介(1925-1976),浙江平陽人。 依(46)審聲字第7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私立中興中學教員,其在臺北私立育達商業職業學校擔任英文教員期間,講授時藉機闡述共匪國慶日為10月1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英文字母,並讚美其意義及來源。亦攻擊政府腐敗無能,稱頌共匪在大陸交通、政治、工業如何進步,以及臺灣反攻大陸是不可能的等語。1957年6月14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11月29日交付感化。1960年12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係以其闡述共匪國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文字母、攻擊政府腐敗無能,稱頌共匪進步等行為,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私立中興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7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6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