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希鳳

楊希鳳(1929-),山東嶧縣人。 依(48)秤穆判字第0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8421部隊工兵營第二連下士通信士,其與孫國祥為新生戰役新生兵,曾受共匪毒素思想薰染,其調駐金門後尤甚於昔,為張保卿察覺,以偕逃投共之詞試探,其初表同意,但不敢嘗試。之後經張保卿介紹張洪賢加入,告以搭乘膠舟速度很快,可用以渡海,其投匪之念復起。其又密告王寶祥與孫國洋有關其投匪之謀,孫承願加入行動。後其邀張保卿、孫國洋及王寶祥再議投匪計畫,而張保卿、張洪賢及王寶祥均為偽裝深入之人員,其屢次參與謀議,業已報告上級,遂將其與孫國祥拘捕偵訊。1959年6月23日被羈押。1959年經捌肆貳壹部隊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陰謀投降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其餘部分無罪。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4年6月22日刑期結束。1975年8月28日具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約晤孫國祥意圖偕逃投共,係以其等之自白及證人張保卿等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抗辯,其係與同事閒聊中提及想回家之念,遭檢舉密告,其之自白係出於刑求,與事實不符,亦無具體事證證明其有陰謀投降叛徒之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捌肆貳壹部工兵營第二連下士通信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秤穆判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9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