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自新

楊自新(1931-),遼寧北鎮人。 第一案:依(46)審聲字第5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屏東縣警察局萬巒鄉分駐所警員,其任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太平派出所警員時,曾竊聽朱毛匪幫廣播匪區人民及在臺親屬報告大陸進步情形,告知該所警員楊儀亭。又曾將《新生報》報導大陸婦女辛酸的血淚及反共義士鄒壽生獲獎新聞一則毀壞,並向楊儀亭、封嗣先表示,應設法請調恆春沿海地區工作,如無法生存可回大陸等情。1957年6月24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12月30日交付感化。1960年12月25日感化期滿送職訓三總隊執行強制工作。 第二案:依(69)障裁字第3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因經常竊聽匪播,誤認匪區生活進步,復輾轉獲悉在大陸之母尚存,而萌潛赴匪區之念。遂攜其女以觀光名義抵達日本,自東京搭機至上海。經匪安排旅遊並面晤親屬,後派居原籍遼寧省錦州市。之後因見匪區物資缺乏,生活困苦,乃藉故逃離。1980年5月1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0年10月20日交付感化。1983年9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第一次交付感化,係因收聽匪播,心生潛赴匪區之念。第二次交付感化,係因赴匪區探視重病之母親,思想傾匪,均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縣警察局萬巒分駐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5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裁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