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英

楊文英(1923-1998),福建龍巖人。 依(39)安潔字第0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由陳龍章介紹充任臺灣省立高雄中學文史教員,平日言論激烈,講授歷史頗多曲解,並與周坤如同宿,交換國文教材,選用匪黨言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解聘後轉職臺灣省立岡山中學,唆使臺灣與內地學生感情分離,鼓吹鬥爭方式,煽動學生舉行五四晚會,冀圖有所舉動,經駐岡空軍嚴密警戒得免無事。自知被人注意,擬搭機潛逃,經憲兵第四團在臺南機場扣獲,並在遺留書箱抄出反動書籍多冊。1949年5月22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6年5月21日刑期結束,7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王家驥、沈祖懋等人之調查報告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岡山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1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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