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丁旺

楊丁旺(1925-),臺灣高雄人。 依(42)審三字第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明知謝青峰為叛徒因案在逃,猶供給金錢新臺幣1000餘元。1952年12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2年12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依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謝清風供述逃亡期間楊君先後交予新臺幣一千餘元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知悉謝清風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楊明其知謝君為匪諜而故意供給金錢,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