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寶興

黃寶興(1911-1982),臺灣桃園人。 依(56)初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接受楊乾坤宣傳匪偽土地政策及匪黨理論,未告密檢舉。1966年9月23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7年2月21日交付感化。1970年1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黃接其受楊乾坤宣傳匪偽土地政策及匪黨理論,思想顯感染毒素,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