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朝雍

  • 石朝雍 1926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石朝雍(1926-1997),臺灣臺中人。 依(42)審聲字第00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僧人,其涉嫌於美國歸主籃球隊與我七虎籃球隊在臺中比賽時,在球場向觀眾宣講青年不可當兵去充砲灰等言論。1952年8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月27日交付感化。1962年9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向球場觀眾宣講青年不可當兵等言論,言論思想顯不純正,應予交付感化,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00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0年1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