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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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輝龍(1916-),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3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劉添喜、阿華(即徐邁東)、曾榮進曾至其處,座談三七五減租及共匪在大陸情形,其明知阿華、曾榮進為匪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4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曾參與徐邁東、彭南華等2人座談三七五減租及大陸情形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徐、彭等2人為叛徒,原判決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徐、彭等2人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4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2年6月29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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