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蔭榕

黃蔭榕(1927-),福建龍溪人。 依(39)安潔字第14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法學院二年級學生,其曾在福建海疆學校領導學生反饑餓、反內戰運動,來臺後在臺中女中任職,接近奸黨分子紀紹明、蔡寄天等,閱讀反動雜誌書報,思想左傾,並參加中共中央政治局華南局香港分局之組織,奉命協助臺中學運計劃,在臺大組讀書會,因無隙可乘作罷等情。1950年2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2月1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悔過書,並參證其與匪黨分子紀紹明之關係密切為據。惟其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法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