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德

黃毓德(192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經盧哲德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1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1月27日刑期結束,1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匪幹」盧哲德吸收加入「愛國青年同盟」等情,除其於偵審中否認外,原判決對於該同盟之組織性質及目的亦未敘明,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