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苓

黃毓苓(1931-),浙江平陽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中師校普通科一年級學生,其思想左傾,涉嫌奸匪,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報奉東南長官公署核准施以感訓8個月。1949年7月21日被羈押。1950年3月20日奉准保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唯一之案卡所載,其因思想左傾,涉嫌奸匪,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