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新喜

黃新喜(1917-1980),臺灣桃園人。 依(56)初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接受楊乾坤宣傳匪偽土地政策及匪黨理論,未告密檢舉。1966年9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7年2月21日交付感化。1970年1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接受楊乾坤宣傳匪偽土地政策及匪黨理論,思想顯感染毒素,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