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傳江
- 黃傳江 男 1935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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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傳江(1935-),臺灣嘉義人。
依(45)審聲字第5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菜販,其平日不滿政府,經馬再沂借閱《一個人的修養》、《時與文》等反動書刊。1955年11月2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9月13日交付感化。1959年10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思想傾匪,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及同案被告馬再沂於警訊中之自白為證據資料。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黃其《一個人的修養》、《時與文》等書刊,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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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5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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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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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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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