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逢銀

黃逢銀(1934-1998),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1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參加匪外圍組織讀書會,聽信匪徒宣傳等情。1952年2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2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劉清泓等2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於警訊之自白及自首分子之證詞為據。惟其等均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1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