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許清

黃許清(1930-),湖南長沙人。 依(48)兗判字第0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砲兵第六一九榴砲營第二連觀測班班長,其在洋山村駐地碉堡門前拾獲匪偽「安全通行證」一枚,匿不報繳。1958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9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11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供認拾獲匪偽「安全通行證」乙枚不諱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投降叛徒之企圖,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其有拾獲該通行證並匿不報繳之行為,亦難認已達預備投降叛徒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砲兵第六一九桶砲營第二觀測班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年兗判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