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淵明

黃淵明(1927-),臺灣嘉義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大同國民學校教員,其在嘉義竹崎國民學校充任教員時,受黃益文之誘惑,復經黃益文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受其領導,曾企圖吸收許德意未果,後向嘉義縣政府安全室自首。1959年2月19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判處免刑,《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3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惟其經自首在案,合依法免除其刑,予以交付感化3年,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許得意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大同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免刑,交付感化教育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4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