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鎮球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申鎮球(1919-1996),湖南邵陽人。 依(44)審聲字第13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因犯違背職守及秘密結社罪,經中部防守區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3年,後因憲兵司令部裁定與逃亡罪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臺灣監獄執行期間與劉俊相處密切,劉講述所謂大同主義之言論時,其亦在旁附和。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60年8月8日刑期結束。1961年5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因在軍人監獄執行期間與劉俊相處密切,且劉俊講述有關大同主義等荒謬言論時亦在旁附和,其思想亦有偏差,而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3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