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得意

黃得意(1946-1964),福建金門人。

依(53)新判字第0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社會教育館工友,其為印尼土生華僑,童年就讀印尼蘇門答臘省先達埠赤色華僑中學附小,曾被任為該校匪黨少年兒童團第三隊隊長,自此每遇匪慶典,莫不參加遊行,並常至中華中學內叫囂、謾罵、書寫反動標語、為匪宣傳。後因其父擬攜眷返國,黃坤相遂授示任務,並於抵達金門後,開始著手黃坤相指示之第五項反動任務,常書寫詆辱元首、打擊我方士氣之文字,揉成紙團置於山外郵局及撞球場附近。又向不知名之某部士官談論「匪方派輪接運印尼華僑返國,優免船費」之事,藉以為匪宣傳,並同時散佈反攻無望之言論。之後書寫煽惑官兵叛逃之文字,分別置於山外復興路環球百貨店側巷及該店窗緣上,冀為來往行人或顧客檢獲閱讀。又於充任社會教育館工友時,乘機向該館職員唐梧,宣揚匪區狀況等情。1964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4年7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證人楊懋德等人之證詞、獲案之反動函5件、匪偽歌謠及反動信件各乙件為據。惟原判決所稱其將其書寫詆譏元首、煽惑我軍官兵叛逃之文字5張,置於環球雜貨店側巷及該店窗緣上,冀望來往行人閱讀,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社會教育館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新判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核准,原判決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