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乾明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中壢市從事飛機機械修理工作,曾任治安警備隊隊長,同年3月無故遭國府軍羅織「叛亂」罪名逮捕並判處罪刑,執行有期徒刑約4年7個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上字第815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黃乾明結夥搶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年6月,處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