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真宗

黃真宗(1918-1960),福建惠安人。 依(46)審聲字第8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河濱國民學校教員,其常於學校飯廳向同事劉雪亭、李鐵民、趙常泰、方鳳珍發表「共匪建設進步反攻困難」、「反攻大陸是對內戰爭,與抗戰不同,中國人誰願打中國人」、「世界裁軍會議一定要中共派人參加,因為中共有幾百萬部隊,它不參加不能解決問題」、「被共匪殺害的人並不是好人」、「國歌歌譜不易唱,義勇軍進行曲較為通俗」等言論。1957年6月22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60年1月8日於交付感化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學校向同事發表「共匪建設進步反攻困難」等語,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