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興

  • 黃振興 1927年出生 2003年卒 江西 分宜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振興(1927-2003),江西分宜人。 依(49)獬平裁字第46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四二六六部隊同上尉軍法官,其經常於該部軍法組辦公室公開指責「政府黑暗不民主,反攻無希望,絕了我們後代,孫某如果現在起來起事,可一舉成功」。因請求資遣不遂,至國防部人士服務處謂「今日軍隊不但沒有進步,相反的一日不如一日,殺我的祖宗的人不共戴天,斷送我前途與滅絕我後代的人,我比恨共匪還要透,我一定要找尋機會殺絕他們。」又經常收聽匪方廣播,並轉述廣播,並抨擊《中央日報》文章,發表其他謬論。1960年4月8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年。1960年12月16日交付感化。1962年1月9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指責政府黑暗、不民主等言論及收聽匪方廣播,轉述匪方廣播等荒謬言行,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四二六六部隊同上尉軍法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裁字第046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