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茂男

黃茂男(1940-),臺灣臺北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學學生,其受柯耀光邀約,與黃恆正等在臺北市淡水河濱公園謀議發展組織,又在植物園謀議推翻政府,經費由留日臺獨學生支援,等待時機以暴動方式奪取政權等情。1968年8月2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4年8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劉炳煌、黃恆正等3人縱有閱讀臺獨之反動書刊及參與會議,應屬思想層次問題。至於黃恆正復撰擬「臺灣大眾幸福黨」組織草案、誓詞等,尚難認定已達叛亂之預備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