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連榮 (黃建榮)

黃連榮(1946-),臺灣臺北人。 依(56)初特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兩棲部隊海灘總隊小艇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輪機一等兵,其與吳義男共同謀議策劃臺獨事宜,由其負責行動,草擬宣傳重點,並與吳義男共商吸收簡中生等情。1966年4月1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2分之1。1972年10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之行為(草擬宣傳文件),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兩棲部隊海灘總隊小艇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輪機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6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