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保漢

  • 黃保漢 1930年出生 1998年卒 廣東 台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保漢(1930-1998),廣東台山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局一級技工,其叛亂部分,來臺後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表白登記有案,有自首之效力,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3)警檢處字第37號不起訴處分書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惟其在匪偽紅專中學受訓,研究匪偽思想理論,受匪毒甚深,發交感化以資糾正。1964年3月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64年12月28日交付感化。1967年12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叛亂部分來臺後向本部保安處表白登記有案,有自首之效力,本部以(53)警檢處字第37號不起訴處分書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惟其在匪偽紅專中學受訓,研究匪偽思想理受匪毒甚深,發交感化以資糾正。則其於不起訴處分前羈押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又其係因曾在匪校受訓、研究匪偽思想理論,認其受匪毒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局一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