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雄

  • 黃明雄 1941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第2軍團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明雄(1941-1982),臺灣臺南人。 依(55)審字第0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五六工兵群五三○五保養連下士工材補給士,其隨部隊支援工訓基地作業,在該基地燕巢營房廁所內木門橫直樑間以藍色墨水鋼筆書寫「我們是人民解放軍,弟兄要把馬上校殺死」、「國民黨最厲害爭田地」等文字。1965年1月8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8年7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書寫「我們是人民解放軍,弟兄們要把馬上校殺死」「國民黨最厲害爭田地」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五六兵群五三○五保養連下士工材料補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5)審字第006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