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其桓

  • 黃其桓 1937年出生 廣東 五華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其桓(1937-),廣東五華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原旅居香港,充當織工,嘗與赤色工會分子往還,深受影響,後由其父接其來臺,經人介紹於臺北縣三重鎮美華染織廠充當織工,曾在該廠廁所小便處牆上以粉筆書寫「解放臺灣」有利於叛徒之文字。1960年2月29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3年8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7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