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見涼

黃見涼(1950-),臺灣宜蘭人。 依(58)裁字第6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傾匪,致其女友蔡純貞函中,引用毛匪狂妄語錄,攻訐政府,復撰寫〈越戰面面觀〉一文,濫言我政府在「偉大的中國社會革命聲討下逃來臺灣」等語。1968年4月24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12月10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18日開釋。 其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7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黃見涼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傾匪,發表謬論,予以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6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