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花

黃玉花(1930-1972),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傭工,其與曾廷𫒝欲申報為正式夫妻,受叛徒黃培奕以代辦申報結婚為詞,囑竊取曾廷𫒝之國民身分證,並向前臺北縣板橋鎮公所偽報曾廷𫒝遷出,將曾之國民身分證及遷出謄本均交黃培奕。詎黃持往南投縣竹山鎮將曾之國民身分證改貼自己照片,冒用曾廷𫒝姓名申報遷入匿居,後將實情告知黃玉花,並告以因匪案逃匿,囑其保守秘密。1954年5月13日被羈押。1954年原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其餘部分均不受理。後經臺北地院裁定黃玉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盜用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其家屬於201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玉花明知黃培奕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被告自白及已自首黃培奕之供述為據,惟黃培奕是否惟匪諜,及被告是否明知黃培奕惟匪諜,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傭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其餘部份均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