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槓

本黃牛槓(1931-1984),臺灣臺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五次訪黃取見面,聽其詆譭政府,讚揚匪黨進步等言論,明知黃取為潛伏匪諜,未向政府治安機關檢舉。1959年3月30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1年3月27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4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牛槓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黃君於調查局之自白與關係人黃取之陳述相符為據,惟黃君於偵審中均否認,且是否明知關係人黃取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3年,執行1年11月28日後假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