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光

黃文光(1926-),湖南宜章人。 依(39)勁功字第2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警衛團上等兵,其參加組織自衛隊,擾害地方,惟仍慮受共黨排斥,乃由匪地工人員潘政委等人引介,宣誓加入共產黨。當經匪幹段某指示成立區分部,組織地方武力,接應解放軍,擬定番號為「湖南人民解放軍第二大隊」。惟以時機已過,又與盤據當地之土共互拼,致無成果。潘乃改派其來臺做分化工作,適國防部警衛團招募學兵,遂即報名應募,混入臺灣。1950年9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9月7日刑期結束,9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警衛團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24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