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君

黃少君(1924-),廣東新會人。 依(53)審字第08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空降步兵教導團勤務連中士軍械,其曾以「高天」「指文毛」、「馬光中」署名之明信片投寄總政治部、該團政治處,言稱大陸人民生活繁榮安樂,軍人如何有前途,而共軍又如何強大,應如何倒蔣、解放臺灣等語,又書寫打倒蔣殺蔣等口號及「打倒蔣介石」等字句。1963年3月4日被羈押。1963年經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9年。1972年3月3日刑滿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1957、1958年間數度書寫「反動標語」之行為,均屬思想言論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空降步兵教導團勤務連中士軍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3)審字第008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9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