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天慶

黃天慶(1922-),福建閩清人。 依(42)審三字第008號判決書,案發時在陸軍第六軍第三六三師第一○八八團第三營輸送排中士班長調營指導員室服務,其於家鄉陷匪後,曾被轉介福州臺灣工作委員會,經派遣乘陸軍第六軍在馬祖白肯島招募新兵機會,應募隨軍來臺擔任策反工作。1952年5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5月29日刑滿後移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4年6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黃天慶隨軍來臺時,雖具為匪策反之意,但無具體行為,且事後悔悟乙節,其雖有策反之意圖,但尚未著手,難判其有煽惑軍人逃叛未遂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6軍363師第1088團第3營輸送排中士班長調營指導員室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