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忠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戲院廣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易字第425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等方法煽惑他人犯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個月,實際執行10個月餘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