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樹華

馮樹華(1924-1997),安徽天長人。 依(56)初特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十二中隊天輪分隊委任五級分隊長,其於原籍陷匪期間,充任馮營村小學教員,並參加「文抗會」組織等情。1966年9月26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9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有瑕疵之自白及另案受刑人何開鎰泛無實據之指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以及原判決所指匪「文抗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其為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十二中隊天輪分隊委任五級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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