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良飛

馮良飛(1929-),廣東順德人。 依(44)審聲字第1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零三五九部隊中士通信軍士,其對現實不滿,常發牢騷,經查獲先後寄予住香港之母妹信件內容有歪曲臺灣社會事實及殺大官之意念,與洩漏部隊機密等語。1955年7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60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在軍中不滿現實,抨擊政府,言論荒謬,思想有偏頗,而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0359部隊中士通信軍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4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1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