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泳恕

隋泳恕(1925-),山東諸城人。 依(57)裁字第51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對現實不滿,認反攻無望,先後撰寫詆毀政府暨總統文字,函寄美國詹森總統、艾森豪總統及立委吳延環等。1968年2月7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1年3月6日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對現實不滿,認反攻無望,先後撰寫詆毀政府暨總統文字,函寄立法委員及美國總統等情,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5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