鈄冰操

鈄冰操(1926-),浙江縉雲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國防部第二廳電話總隊臺北工作隊准尉技術員,其平日言論荒謬,思想左傾,應予感訓8月。1950年7月9日交付感訓。 第二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大為公司工程師,其平日不滿現實,在其日記簿上撰寫「╳╳╳政權是真正共產黨的溫床,用60萬大軍、數不清的蓋世太保與警察,來對付那些無政治經驗的臺灣人民,臺灣被穩住了,臺灣獨立如穫成功,對整個中國的軍閥勢力已經連根拔掉,中國就可步入現代化的新境界,不然的話,半封建的軍閥制度在臺灣會蔓延下去,這是極大的不幸」等荒謬文字。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6年3月2日交付感化。1969年2月17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案卡所載,其言論荒謬,思想左傾,予以交付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案卡所載,其在其日記簿上撰寫,╳╳╳政權是真正共產黨的溫床,用60萬大軍,數不清的蓋世太保與警察,來對付那些無政治經驗的臺灣人民,臺灣被穩住了,臺灣獨立如獲成功,對整個中國的軍閥勢力已經連根拔掉,中國就可步入現代化的新境界等語,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大為公司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2年3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