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朝陽
- 賀朝陽 男 1927年出生 福建 連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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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賀朝陽(1927-),福建連江人。
依(47)法裁字第4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前憲兵四團三營七連憲兵中士,其曾與鄭玉海為退役之爭,同謀恐嚇政府,並於中明營造廠內,經鄭玉海擬稿,由賀朝陽謄寫,以「解放被迫服憲兵士官士兵役十年以上協進會」名義致函周國光「你們在大陸時招考憲兵曾明文,告示服役三年,即可憑志願自由轉業,迄今我們都是被你們政府強迫繼續服憲兵役十年以上,你們不講道義,被你們這些少數人騙夠了,還想奴役我們,我們覺悟了,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現在起你們不是我們的同志友人,而是我們最大的敵人,我們為爭取職業意志的自由,我們要揭竿而起,我們要以少數人的血,來解放被奴役的大多數人,你們少數人的生命,本來時時都置在我們的憲兵槍口下而生存,我們為著要表現,我們的行動,具有光明磊落的風度,所以才寫這封信,喊醒被權勢所麻痺的你們這少數人,只要你們准許我們退伍,不再奴役我們,准許我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我們就是退伍後,仍做復國大業的責任,否則你們這少數人仍迷信權勢,可以統治一切,那麼我們就要利用機會,使這個機會成為震驚中外的第一條新聞,你們這少數人的生命,也就在這條偉大而勇敢行動所創造出的新聞下結束,你們這少數人的政治聲望也就因此淹沒了」等語。1958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8年6月23日交付感化。1962年5月24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裁定書內容所載,其於致周國光先生之書函中書寫「我們為爭取職業意志的自由,我們要揭竿而起,我們要以少數人的血,來解放被奴役的大多數人,你們少數人的生命…」等語,而予交付感化,依其內容以觀與叛亂或匪諜之構成要件不合,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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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前憲兵四團三營七連憲兵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法裁字第010號
- 判決主文: 感化處分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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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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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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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