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日球

賀日球(1935-1992),湖南醴陵人。 案發時為海軍士兵學校學兵,其在該校廁所內以石灰書寫「打倒蔣中正」、「消滅蔣漢奸」、「打倒美帝國」、「迎接毛澤東」等標語。1953年9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7年9月29日刑期結束,9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文件記載,其因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予處刑,惟政府機關並無提出相關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總司令部士兵學校學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105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