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道洪

覃道洪(1927-2008),湖南石門人。 依勁功字第2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司令部軍委一階附員,其明知魏天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0年10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0月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魏天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司令部軍委一階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6日,調服勞役1年1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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