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軒蓀
- 童軒蓀 男 1910年出生 1993年卒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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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0308申請補償金、07432增保、09795增保卷冊。受裁判者童軒蓀(1910-1993),福建福州人。依案卡,案發時為編輯,童軒蓀持藏匪書籍,思想左傾,1950年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代電移新生總隊感訓3月。1950年5月15日移新生總隊感訓。00308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10月4日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432申請案於2004年7月23日再次提出,2005年6月4日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9795申請案於2012年7月10日第三次提出,2012年10月26日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童君因持藏匪書籍,思想左傾,予以發交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童軒蓀(1910-1993),男,原籍福建福州,成長於北京。北平民國大學畢業。1949年因涉有「匪嫌」被捕,時39歲。 1930年代童軒蓀曾任職天津《庸報》、《北洋畫報》。因喜愛繪畫,曾先後組織「五州漫畫會」、「神州漫畫會」,是民國年間提倡新聞漫畫的先驅之一。抗戰期間曾任上海《神州日報》總編輯。戰後於1946年來臺,曾創辦《時報雜誌》,在臺北市衡陽街開設仁豐華行,在臺北和天津之間從事茶葉中藥等商品貿易,並不時為香港《新聞天地》、《旅行雜誌》等刊物撰稿。由於經商平日人脈寬廣,1949年間大陸渡臺親友經常前來或求助,遂引發注意。 1949年11月8日深夜3點多,臺北市刑警總隊以「查戶口」為由闖入童宅,未宣示罪名即將其逮捕並大事搜索。次日並扣押仁豐華行所有職員,並查封公司財產。北市刑警偵訊3日後移送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唯一罪證是兒童讀物《湯姆歷險記》。童獲知後大為不解,詢問何罪之有?辦案人員告以馬克吐溫和馬克思同出一源,認定此為「匪書」,持藏或閱讀即為「思想有問題」。軍事法庭(39)安澄字第1094號代電,以童「持藏匪書,思想左傾,意志不堅」為由,裁定交付感化3個月。同年5月13日移送內湖新生總隊,感訓7個月後,再解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始獲釋放。羈押連同感訓共喪失自由13個月餘。 童獲釋返家之後,方知牢獄之係遭人挾怨誣告。只因當年容留女性親友借住家宅,警界大老宣某追求該女子未獲青睞,移恨於童,密向有司誣告「匪嫌」,遂有此一冤獄。 重獲自由後,1968年移居美國南加州聖地牙哥市,專事寫作。文稿常發表於《傳記文學》,曾出版自傳體《文化城故事》,以及記錄僑居地見聞的《生的哀歌雜記》。1993年2月1日辭世,享壽83歲。1999年4月1日配偶童沈惠華代表童軒蓀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董事會以當事人是因持藏「匪書」、思想左傾而發交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認為本案無確實叛亂證據,同意其聲請,經2004年5月8日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童軒蓀(1910-1993),男,原籍福建福州,成長於北京。北平民國大學畢業。1949年因涉有「匪嫌」被捕,時39歲。 1930年代童軒蓀曾任職天津《庸報》、《北洋畫報》。因喜愛繪畫,曾先後組織「五州漫畫會」、「神州漫畫會」,是民國年間提倡新聞漫畫的先驅之一。抗戰期間曾任上海《神州日報》總編輯。戰後於1946年來臺,曾創辦《時報雜誌》,在臺北市衡陽街開設仁豐華行,在臺北和天津之間從事茶葉中藥等商品貿易,並不時為香港《新聞天地》、《旅行雜誌》等刊物撰稿。由於經商平日人脈寬廣,1949年間大陸渡臺親友經常前來或求助,遂引發注意。 1949年11月8日深夜3點多,臺北市刑警總隊以「查戶口」為由闖入童宅,未宣示罪名即將其逮捕並大事搜索。次日並扣押仁豐華行所有職員,並查封公司財產。北市刑警偵訊3日後移送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唯一罪證是兒童讀物《湯姆歷險記》。童獲知後大為不解,詢問何罪之有?辦案人員告以馬克吐溫和馬克思同出一源,認定此為「匪書」,持藏或閱讀即為「思想有問題」。軍事法庭(39)安澄字第1094號代電,以童「持藏匪書,思想左傾,意志不堅」為由,裁定交付感化3個月。同年5月13日移送內湖新生總隊,感訓7個月後,再解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始獲釋放。羈押連同感訓共喪失自由13個月餘。 童獲釋返家之後,方知牢獄之係遭人挾怨誣告。只因當年容留女性親友借住家宅,警界大老宣某追求該女子未獲青睞,移恨於童,密向有司誣告「匪嫌」,遂有此一冤獄。 重獲自由後,1968年移居美國南加州聖地牙哥市,專事寫作。文稿常發表於《傳記文學》,曾出版自傳體《文化城故事》,以及記錄僑居地見聞的《生的哀歌雜記》。1993年2月1日辭世,享壽83歲。1999年4月1日配偶童沈惠華代表童軒蓀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董事會以當事人是因持藏「匪書」、思想左傾而發交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認為本案無確實叛亂證據,同意其聲請,經2004年5月8日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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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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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