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峰

程峰(1930-),福建福州人。 依(42)清訐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福建游擊總部閩北地區司令部電務員,其等人曾由匪派遣至海堡部隊假藉游擊之名騙取電臺未果。1951年10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18日刑期結束,10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根據判決書所載,無證據證明其等人有實施受陳敬請託代為請領電臺之行為,難認已達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福建游擊總部閩北地區司令部電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