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焦佩芳 (焦佩芳)

焦佩芳(1928-),河南開封人。 依(39)安澄字第307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張鑫森妻,張鑫森原係五十五軍汽車連少校連長,與匪作戰被俘受訓後編為二等駕駛兵,經匪第三野戰軍政治部福州聯絡處派遣來臺向五十五軍官佐從事宣傳及策反工作,其明知其夫張鑫森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0年4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2年4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鑫森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與張鑫森有夫婦關係,即遽以認定其為明知,此外並無其他佐證,因此難認其明知張鑫森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07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951保釋,執行1年1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