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應勲

湯應勳(1925-1982),江蘇崇明人。 依(43)審聲字第15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經濟部工友,其在崇明縣揚子中學肄業時,曾閱讀匪黨書籍,並受匪宣傳影響,思想左偏。在聯勤橡膠廠常發牢騷,指出政府在大陸令人民將黃金兌換紙幣,使人民吃虧。該廠舉行政治大考時,湯君不滿,說工人參與政治大考無何用,又吹口哨吹出共匪秧歌曲調等情。1954年3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9月10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湯應勳於1947、1948年在揚子中學肄業時,曾閱讀匪黨書籍,並受匪宣傳影響,思想偏左,又在聯勤橡膠廠常發牢騷,吹口哨吹出共匪秧歌曲調,其思想顯有受匪荼毒,陷於偏頗之處,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