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炳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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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炳郎(1891-1966),浙江平陽人。 依(43)大中審字第59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業航船,其與鄭子高係南麂島居民,鄭子高與匪情報員余阿貴經常往來,被邀加入其情報部於南麂工作,余、鄭來往信件,均托由湯炳郎傳遞等情。1953年12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七○二八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0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3年12月1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湯炳郎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僅以湯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5 歲
    • 當時職業: 航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