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士康

湯士康(1917-1999),浙江定海人。 依(59)裁字第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船員,其經常在招商局「海明」輪大廳發表「臺灣政府做不好,共產黨好,我想不要來臺灣的」、「毛澤東對我的好處只好放在心裡、不好講在嘴裡」、「反攻大陸是牛皮膏藥」等言論。1968年10月27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3月17日交付感化。1973年2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再於2003年6月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證人陳瑞坤、忻興富之供證,認定其有發表荒謬言論之行為,惟其於偵查、審判中均否認其事。縱其確有發表不當言論之行為,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49號、(59)勁需字第06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