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清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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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清添(1919-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審三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參加林元枝所領導之武工隊,領有槍枝、手榴彈等,之後由林元枝交黃培奕領導,黃培奕決定由其等攜械向保密局假自首,圖掩護刺探情報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3年9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0年9月15日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雖收藏械彈,然並無具體證據足認其從事叛亂行為,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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