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延溫

  • 史延溫 1927年出生 松江 寧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史延溫(1927-),松江寧安人。 第一案:依(45)審聲字第12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市國民兵訓練營委任十五級組員,其於賀衷寒著作《中國的病根》一書第86頁批註「行動在哪哩,事實在哪裡,大都是貪官污吏貪臟枉法的賣國賊」,第92頁批註「這是共產黨在行政上給國民黨政府擲下一顆現代化的新武器原子彈」等反動文字。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9月13日交付感化。1960年5月31日開釋。 第二案:依(60)初特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坪林國中教員,其利用在該校三年二班教室講授歷史課程之便,向學生宣揚共匪是世界第三強國等語。1970年11月2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6年3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之行為(分別在書上批註反動文字及宣揚共匪是第三強國),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安元字第537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12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4月
    •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坪林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36號、(60)遵威字第2358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